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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必要吗?

2021-01-27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38岁,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某,女,37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6年相识,1998年领取结婚证,1999年11月生有一女。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男方于2007年11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的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法院以(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1、裁定停止办理被告名下的上海市虹桥路XX号1005室房屋权利变更和转移手续;2、冻结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90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存款;3、冻结被告以其本人名义在本市某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7年12月1日以(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2、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1129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我们是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被告考虑到有子女,并且认为原告有外遇,而不愿意离婚。但原告一方却在没有认真分析胜算机率的情况下,不仅向法院申报了大量认为法院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因保全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因此交的保全费用也高达一万一千余元。因最后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其保全费用最后白白浪费掉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是可惜。因此,何时采用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再作决定。对于那些欲进行财产保全以及申报较为巨大的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我们的建议是应先冷静分析胜算的可能,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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