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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有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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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标准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是指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工伤有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以及用人单位的处理来看。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中,对于停工留薪待遇,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说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出勤对待。但条例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仅规定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并无其它规定。 因此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工资出现了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当然应继续承担劳动者相应的损失,而劳动者无法工作,其可得利益受到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故即便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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