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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证遗嘱真伪的方式,主要还是针对具体的案情、纠纷起因来决定的。 怀疑不是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可以进行笔迹鉴定;怀疑不是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时...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为代书人,并且两个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章(签字或者盖章)。而且代书人不得为立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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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就遗嘱的真伪产生争议,一般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遗嘱真实性。争议双方对举证责任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双方均不愿提出鉴定申请。这一问题的本质是"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问题,应由主张"遗嘱系真实"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责任,但即使该方无法举证证明遗嘱真实性,法庭也有权在分析判断后直接判断遗嘱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而应该是案件全部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对方对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属于真实性效力待定的证据,就其全部证据来讲属于证据不完整,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链条缺失。《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法官在对该证据进行审核时对该证据因证据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应不予认可。另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因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疑点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说,遗嘱的真实性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证明: 1、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公证处作为拥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是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的。 2、遗嘱是否是有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如果是的话,可以提供相关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的时间附近的字迹材料,从而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表示。 3、遗嘱是否有相关见证人。如果是代书遗嘱的话,相应的见证人可以对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过程作证,进而来证明遗嘱真实性。 4、其他可以证明遗嘱真实的材料,比如与被继承人的聊天记录、影像资料等。只要能证明遗嘱是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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