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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真实性可以这样证明: 1、遗嘱是否经过公证; 2、遗嘱是否是有被继承人亲自书写; 3、遗嘱是否有相关见证人; 4、其他可以证明遗嘱真实...
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可以由遗嘱人或继承人提供遗嘱的原件、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及对遗嘱人的笔迹鉴定等材料来证明。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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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公证或者起诉的方式证明遗嘱是真实的,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可以根据异议人的主张进行笔迹鉴定。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 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这主要是因为证据能够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践中,号称证据的材料形形色色,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这些材料是真实的证据呢?笔者认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当然,由于事物的复杂性,证据的真实性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去审查。
公证人员是不会检测遗嘱的真实性的。遗嘱的认定是由法院来进行的。 法院查证遗嘱真伪的方式,主要还是针对具体的案情、纠纷起因来决定的。 如:怀疑不是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可以进行笔迹鉴定;怀疑不是立遗嘱人意识清醒时所立,纠纷双方就要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法院亲自调查;也可以通知有关证人到庭作证等,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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