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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房产再出售新政是什么? 2月19日,三部委联合发布新政,从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新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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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的契税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个人免费赠与住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情况的住宅所有权免费赠与,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免费赠与配偶、父母、孩子、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二)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免费赠与承担住宅所有权直接监护权或赡养义务的监护人或监护人(三)住宅所有权所有者死亡,依法获得住宅所有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免费赠与房地产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行[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书(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应提供公证机构发行的抚养关系或抚养关系公证书(原件)、乡镇政府或街道事务所发行的抚养关系或抚养关系证明书。税务机关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应当在提交的《个人免费赠与房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并保留,原件归还提交方,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计税手续。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住宅所有权所有者免费赠送住宅所有权的,赠送者免费赠送住宅所得的赠送所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征收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人的房屋,以其转让受赠人的收入减去原受赠人获得该房屋的实际购买成本和受赠人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馀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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