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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几次开庭的时候宣判并没有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至于第几次开庭的时候宣判并没有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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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刑事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几次开庭时没有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公诉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几次开庭的时候宣判并没有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案件的,在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是可以延长三个月的。
1、是否会第二次开庭,要看具体案情而确定。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3、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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