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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针对质量问题维权,如果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投诉到市场管理部门,或者起诉到法院处理。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小之以理,动之以情,可以利用对方的利益来说服下,品质是公司的生命,哪个公司都会出现问题,关键是出了问题来怎样处理,出了题不理不采可以得到一时的短期的利益,但长此下去,有了这样的声誉,那么以后会影响公司长远的发展,试问,哪家公司愿意和这样的公司合作呢?-----一个没有信誉保障的公司。同样的产品会有很多家公司生产,楼主可以和他说,我损失这一点不要紧,我可以重新找客户,但贵公司损失的要比得要的多很多,因为,贵公司得到的是一时责任的逃避,但失去的是企业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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