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自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根据物业建设条件、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挪用、侵占停车费、日常维修费等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0人已浏览
575人已浏览
1,199人已浏览
13,9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