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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8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挪用、侵占停车费、日常维修费等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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