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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需要拘留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 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检察院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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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期间被有些律师喻为黄金37天,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不适合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报捕阶段,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适合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逮捕的强制措施,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对已经采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变更为取保候审编认为应当参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九十四条,《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逮捕后如果和对方调解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也不可能撤案 刑事案件立案后,说明该案已经涉嫌犯罪,且属于公诉案件,应当有公安局调查取证,侦查终结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审判
不服逮捕,只可以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但不必能变更逮捕措施,因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由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如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后还是认为不应变更强制措施的,那还是要继续关押;如果审查后认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作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交向承办部门,但这只是意见不是决定,现实中办案部门未必一定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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