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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两种犯罪主体都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行为方式也都属于行贿行为。但是指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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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说是从从事公务的人员。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7年的时候,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的是公司企业等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的钱财,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的财物,并且收取他人财物后替他人办事,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最新刑法规定了“非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具体如下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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