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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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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制险伤残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按照《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鉴定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款 第八条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份,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份,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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