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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先垫付,有责任方最后承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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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不应按照《交强险条款》第十条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但对于商业三险中约定的鉴定费和评估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是保险公司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并进行伤残鉴定的,受害者可以提前支付鉴定费;诉讼中,法官支持鉴定意见的部分,该部分的鉴定费会计入损失,按照相关裁判规则进行裁判,不合理的由受害者自行承担;对方不服伤残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一致的,重复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一致的,由法官自由裁量权。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先垫付,有责任方最后承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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