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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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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或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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