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国有企业及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职工是指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参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746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