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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有的银行很注意抵押合同的内容但是忽视了抵押登记的具体要求,以致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样。如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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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 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无建筑物、构筑物或有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房屋登记的非工业用地的他项权证拥有者。 2、办理材料 抵押权人同意注销他项权利的书面文件或还款证明(原件1份);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3、办理流程 窗口接受申请、审核、注销土地他项权证、返还土地证书。 4、承诺时限:即办 5、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6、地址及联系电话 合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一般来说,在自己所在区县办理即可。注销土地他项权证后则返还土地证书。只要拥有他项权证书的人都可以进行注销办理。具体流程,收费依据的变化需要到当地国土局窗口进行讯问。
(一)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 (此时即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二)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在抵押权效设立上,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但从第 188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抵押权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也是区分处理的。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就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果没有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则不具备强制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只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属于不完备的合同,具备极大的风险,该土地使用权在处置的时间无需征得你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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