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
首先,既然您提起行政复议以您非合法当事人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对于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办案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依法受理。但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则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结果,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告知形式:一是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一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告知。但由于行政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提起的诉讼。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两种不同的告知形式直接影响申请人下一步的权利救济。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救济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98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