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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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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纠纷解释》第20条,关于建设工程款纠纷问题,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履行催告的形式很重要,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的,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很重要如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
1、你们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是如何约定的?是否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如果已经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支付,那么建设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成,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农民工都没有权利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2、合同对于竣工验收是如何规定的?施工方是否已经提出验收申请?未验收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所以,如果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建设方拖延验收,那么按照提交验收报告的那天为竣工日期,建设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3、所以,不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法律都会保护的。
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穷尽所有被告,一追到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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