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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1、在当事人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而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该承...
一,农村的土地都是承包制的,没有土地的可能性有两种,一种是,人不在目前居住的村里,另一种是户口虽然在所在的村里,但是户口迁过来之后,村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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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农村的耕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人死亡,不影响家庭成员对土地的承包,也就不影响土地直补的领取。
农村土地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承包时继承人是户的成员,则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继承人当然的仍享有承包地!如果继承人在该土地承包时不是户成员(即分地时没有继承人的份额)就得看该承包户内是否还有其他成员,如果没有则土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当然这里有个例外,如果该承包地是林地的话是还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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