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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立案标准: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
一、非法买卖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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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都可以构成本罪。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 2、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 3、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非法买卖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以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非法转让,转卖基本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转卖基本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转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非法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转让的;(6)其他情况严重。
视具体情况而定,看您的土地属于什么类型。 1、《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 ②非法占用耕地罪 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3、《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刑法》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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