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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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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离婚过程中如果财产鉴定为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要一人一半如果财产鉴定为个人财产,那么不能分割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法院在判决之前首先会听取两个人的商议结果,如果商议结果两个人同意那个就按商议结果执行,如果有异议那么法院就强制性判决。
夫妻协议或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第一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第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第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要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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