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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刑事案件1、对于刑事部分: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时候,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罪名的,需要撤回案件进一步补充侦查的。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通常而言,刑事部分很少存在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2、而对于民事部分,对于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而言,对于提出的新增请求,法庭可以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法,按民事程序进行。二、劳动仲裁案件在我国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这里可以看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法院能否合并审理,关键看是否违反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规定。只有与仲裁请求事项具有不可分的诉讼请求,法院才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合并审理。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当事人起诉时或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所确定的诉讼请求增加了仲裁请求的,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人民法院对该增加的部分不予受理。三、民事诉讼案件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举证、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都必须在举证届满前期前提出。因此,您看一下法院给你们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多长时间,如果对方超过了举证期限还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您可以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其请求。当然对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超期羁押。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哪些情况可以延长羁押期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 56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不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执行监督部门(原监所科)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因此,针对不同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对应相应的审查主体。 其次,辩护律师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要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有无新的证据变化,包括定罪证据、量刑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有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再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要及时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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