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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司法所接收的手续是哪些呢

2022-07-29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54号 一、范围及标准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标准发给,同时不再执行渝府发[2008]97号文件第二条及渝劳社发[2008]5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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