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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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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受委托方的联络机关收到对方的后,应当及时将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转送相关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或者自行办理。如果受托方认为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辖区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其完成委托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修改、补充。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的要求予以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出具委托书。如果受托方认为受托事项不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委托事项范围,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提取证据,须通过各自指定的联络机关进行。其中,内地指定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联络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为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指定的联络机关委托提取证据。受委托方的联络机关收到对方的后,应当及时将委托书及所附相关材料转送相关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或者自行办理。如果受托方认为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辖区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其完成委托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修改、补充。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的要求予以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出具委托书。如果受托方认为受托事项不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委托事项范围,可以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非法营运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理解: 一、道路运输经营: 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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