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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公司签的假合同违法,而且这种假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假合同是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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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将企业之间的贷款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排除在民间贷款之外。但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借贷赚取利润。前者是普通企业借贷行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适度控制借贷程度和规模。后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风险大,投机性强。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经济秩序影响很大。在规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贷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利,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员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之间的贷款应当视为无效。(2)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3)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企业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视为无效。
1、是可以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3、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公司之间借款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不存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并且借款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则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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