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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建设工程的桩基础、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路基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或者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和工程监理单位抽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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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进行告诫或者约谈。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三)使用本单位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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