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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注册港由船舶所有者根据其地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附近选择,但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机关。各港口的港口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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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按本条例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船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该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配资的,中方投资人配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应注册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船舶所在地为注册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注册港为船籍港。船舶注册港由船舶所有者根据其地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附近选择,但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船舶注册港。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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