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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一直不足额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偿还责任。 1、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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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申请领取失业金,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送失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五)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六)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规定: (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5)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 6)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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