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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1、地一类 1600元/亩(指大棚菜地);二类 1400元/亩(指专业蔬菜基地);三类 1200元/亩(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2、地一类 0元/亩(指灌溉水田);二类 1000元/亩(指望天田和水浇地);三类 900元/亩(指旱地)。3、园一类 3000元/亩(种植在5年以上);二类 2500元/亩(种植在3-5年);三类2000元/亩(种植在3年以下)。4、地 1200元/亩(包括竹林和苗圃)。5、塘精养1600元/亩;一般0元/亩;放养超过2年的不予补偿;水塘(蔺草、藕、菱)0元/亩。
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2、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详见附表)。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3、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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