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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行政诉讼程序

2021-12-29
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具体如下:(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决定是否允许注册,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作出批准注册决定的,应当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被异议人拒绝接受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拒绝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按照前款规定审查的过程中,必须根据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暂停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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