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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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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知证人出庭属于传唤证人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依职权主动传唤,但无论哪种情况均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通知。如果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证人未经通知作为例外情况也可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原则。例外的情况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结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有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个条件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个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这两个条件,是相互关联的。“讯问被告人”当然也是为了听取意见。而听取被告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然包括听取他们是否开庭审理的意见。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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