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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抗诉审理主要包括: 1、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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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审并未作出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而不应发回重审。(4)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适用发回重审。
⒈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⒉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审的审判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其中,首次全面规定了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四种,即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这一类需要注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限定。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一类属于兜底条款,可以从不开庭能否査清事实、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也可以根据合议庭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合议庭发现相关案件事实与 第一审认定的发生变化,就需要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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