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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公安局的自首证明看,是被告人案发后自动到交警部门投案的; 3、被告人投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犯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主动投案交代罪行,认定为自首情节无异议。但对于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情节,这一问题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鉴于法规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因此,即使肇事者没有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不能视为自首,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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