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行政执行的程序化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确定的程序进行。在行政工作中,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是一条不断循环反...
一、强制原则。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执行更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实施。因此,国家意志的强制力决定了行政执行是一种具有显著强制性的管理活动。 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一)一般规定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