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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餐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具体到本问题,消费者如果在自助餐馆就餐物品失窃,是否能向商家索求赔偿,这首先要看消费者是在什么状态下丢失的该财物,也就是看消费者与该自助餐厅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消费者跟服务员约定“帮看下包,我去拿吃的”等之类,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财物失窃,自助餐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未与服务员约定,例如去自助餐厅后拿包占座,拿完吃的回来后发现失窃,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不能片面地运用该条,自助餐厅属于普通的营业餐厅,从消费者和餐厅建立合同关系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析,其并不负责保管顾客的财物,也就是说其在提供食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承担保管顾客财物的附随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且,考虑到消费者也有过失,因而,这种情况下,自助餐厅就不必为消费者的财物失窃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时候,不能简单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与其权利不对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依照当事人双方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按你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法律规定,直白地说就是如果你受到欺诈的事实被认定的话,你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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