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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常见流程和基本知识

2025-01-30
房屋拆迁是指在国家和城市规划需要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同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大化利用。这往往需要拆除大量旧房,然后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和劳动力,同时也是原用户和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和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房屋拆迁的具体程序包括: 1. 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前往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房产情况,并逐一登记,同时进行上门大量核实。 2. 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被拆迁人逐户走访,了解其拆迁安置愿望。 3. 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法律法规,拆迁人应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 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 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公布,同时进行房屋拆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 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 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和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区监察委、区政法委、区建设委、区信访办、区房地局和街道等部门负责对拆迁单位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拆迁引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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