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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有:(1)同等执行权,这是针对共同执行方式下的每个合伙人而言的;(2)对外代表权,该权利属于任何执行方式下的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3)监督权,这是对委托执行方式下的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言的,他们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4)查阅账簿权,任何执行方式下的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簿;(5)异议权,这是对分别执行方式下的各合伙人而言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6)撤销权,在委托执行和分别执行方式下,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其他合伙人在将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他人后,对企业的事务执行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这是因为,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因其不执行企业事务,比较超脱,能够从旁观者的角度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而且在他们将执行委托于他人后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涉及本人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为此,由非执行人事务合伙人监督事务执行人的工作不仅客观有效,也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账册。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都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政状况,这不仅是了解合伙经营和监督事务执行情况的需要,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保证合伙人及时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儿你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参与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凡涉及这类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也要参与表决,这也是非事务执行人监督事务执行人工作的一项内容。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获取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资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建议;参与决定入伙、退伙;以及为企业担保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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