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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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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关闭,关闭房地产期限不得超过2年,关闭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期限不得超过3年。
股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根据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最长期限可以是一年,扣除动产的最长期限可以是两年,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最长期限可以是三年。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也就是说,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因此,股权查封冻结期为三年,续封续冻期为三年。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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