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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即当事人一方具备不符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所以,对于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一般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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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途径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如果一方想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对方存在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或其他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明,可以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等。
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可以包括对方的工资条、详细地址、有不良习惯的证人证言、实施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录音等。以下证据尤为重要:1。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优势,如工资条、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纳税凭证、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人文优势,如房屋产权证、社区治安良好,能保证孩子的安全,安静的社区环境能保证孩子的休息。3、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父母可以给孩子陪伴和照顾,比如证明父母的陪伴时间、教育水平、身体状况优于对方,或者证明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比对方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优势。4、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一般法院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婚的重大变化。比如女方可以证明自己的孩子出生以来就全职照顾孩子,工作后陪伴孩子比对方更有优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二) 证书;(3) 物证;(4) 视听资料;(5) 电子数据;(6) 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 测试记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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