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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因病死亡的,死者的配偶或者子女可以依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丧葬费的金额是5000元至6000元(苏州市执行的是6000元标准)...
如果您母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话,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2012)》的规定,一、参保人员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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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标准各地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工人和退休工人身份的残疾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与普通工人同样享有丧命待遇;个体经营或者灵敏就业的残疾人,依法交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因病或非因工丧命由社会保险组织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工人和退休工人,无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可否有丧葬费,国家无限定,地方政府可否有限定,建议询问当地民政局。
1、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就是说,如果因工死亡民,则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2、各地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不一致,具体待遇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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