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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两个字不违反广告法。法律中规定的极限词有: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顶级、顶尖、高级、高档、世界领先、遥...
企业广告中应该怎样正确使用法律用语?怎样规范企业广告中的法律用语?广告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促销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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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语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广告语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而得到保护。但这样的广告语必须具有创造性和明显特征,能够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如“美的空调,美的世界”、“椰风挡不住”等。而过于泛化,缺少独创性和有明显模仿痕迹的广告语,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的广告语设计应尽量富有特色,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得到较充分的司法保护。 广告语有版权吗这个问题为您列举了相关的例子,希望能对您有用。
1、《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2、但是需要注意,并非是说广告语中禁止出现“最”“顶级”等字眼,而是说商家在做广告时不得虚假宣传,只要没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那么即使在广告中出现“最”的字眼,也是不违法的。 3、本案中,你对于包的描述采用了“最大”的词语,如果你的商品确实在同类的包包中具有最大的容量,那么你的宣传就是真实的,你的宣传是以产品特性为基础的,并不是虚假宣传,并不是违法。但是如果你的包包容量中规中矩,那么这种宣传是不合适的,属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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