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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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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及相关部门确定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为了防治郁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治理承诺,提交治理、整改方案,并定期报告实施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并将其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名单。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限期治理提前完成的,排污单位也可以申请提前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接到提前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验收合格的,解除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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