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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将配套管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周边的村庄。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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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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