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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呢?利害关系的范围是哪些呢?

2022-08-05
利害关系的范围如下: 1、关联交易 我国《公司法》将关联关系定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就是在上述密切关系的基础上而进行的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购买、销售、租赁、代理等交易行为。 2、未出资的股东 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决定是否对其追究责任时,需通过公司的相关机构以形成决议的方式进行,此时,应把该股东可能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予以排除。 3、免除股东责任 应当对于有待被追究或免除责任的股东之表决权予以排除。注意此时对股东追究与免除的责任,该责任是特定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而不是该股东对其他股东应负的责任。 4、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的决定 在决定董事、监事报酬时,作为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应被视为特别利害关系人而排除他的表决权。对于利害关系被排除的法律效果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虽然在这次表决中丧失了表决权,但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接受股东大会通知的权利、股东会出席权、就利害关系陈述意见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分红权等均不受影响。 五、表决权排除瑕疵的救济制度。 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排除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从而造成了不公正的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形成的决议属于表决方式瑕疵而应属于可撤销的范畴,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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