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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关系走向终结是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但如果离婚已经不可避免,并由此引发诉讼纠纷,能在法庭上出示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
夫妻离婚关系走向终结是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但如果离婚已经不可避免,并由此引发诉讼纠纷,能在法庭上出示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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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关系走向终结是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但如果离婚已经不可避免,并由此引发诉讼纠纷,能在法庭上出示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段。但是理想是理想,现实归现实。实际上搜集证据可能很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所以,如果确实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向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调查。
领取程序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关于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四、询问关于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发放步骤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四、注销双方的,颁发离婚证;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夫妻离婚关系的结束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如果离婚是必然的,引发诉讼纠纷,在法庭上出示完整有效的证据就成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段。但理想是理想,现实是现实。事实上,收集证据可能很困难。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收集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如果确实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或向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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