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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促成合同成立的定义是指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如果所促成合同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则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如果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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