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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手续办理依据《》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收养关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
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手续办理依据《》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收养关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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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16年前嫌是女孩将其送人 16年后亲生父母“反悔” 辗转找到孩子想将其要回——— 镜头回放 16年前,杨先生夫妇领养了一个女婴。当时孩子的亲生父母嫌其是女孩,所以决意将其送人。 16年来,该女婴健康成长,被杨先生夫妇视为掌上明珠。期间杨家与女孩的亲生父母无任何往来。 今年该女孩中考前,其亲生父母忽然辗转找到杨先生,要求带走孩子。杨先生以怕孩子中考受影响为由拒绝了。但女孩的亲生父母称,在孩子考完试以后,他们还会来带走孩子,理由是他们和孩子是血脉相连的。 对此,杨先生夫妇感觉非常痛心。他们认为,这十几年来,他们才是和孩子“血脉相连”,如果分开,他们将受到极大的打击。现在孩子还不知道内情,如果知道了,肯定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好的影响。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如果杨先生夫妇当年收养孩子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形成了有效的事实收养关系,那么他们就可以拒绝孩子亲生父母领回孩子的要求。 杨先生夫妇收养孩子是在16年前,而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是于1992年4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那么,对于确认在《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应看这种收养关系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若收养关系有效,则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杨先生夫妇与孩子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孩子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消除。所以,杨先生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自形成收养事实且共同生活时成立,其收养关系应受到现行的《收养法》保护。
1、事实收养关系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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