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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物业管理,是指...
在住宅区房屋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同时办理登记。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抵押。物业管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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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七)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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