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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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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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