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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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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处3000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交接义务的,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的,给予警告;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拒不改正的,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的,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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